學生違紀處罰條例[通用](精選2篇)
學生違紀處罰條例[通用] 篇1
為進一步加強校風建設,培養學生良好的道德風尚,根據《x省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參照《中小學生守則》和《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結合本校實際情況,特制訂本校學生違紀處分條例。
一、學生違紀處分分“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除名;勒令退學;開除學籍”八個項目。一切處分均報學校行政會討論,校長室審批執行。
二、凡不佩帶校章、不按規定穿校服,拾到別人校章不上繳而私自取來佩帶,經教育而不改者,給予警告處分。穿拖鞋進校者,沒收拖鞋,寫檢討書存檔,記缺點一次,經教育而不改者,給予警告處分。
三、男生留長發、女生燙發,男女生染發,著令停學整理,經教育而不改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亂丟果皮、紙屑,在墻上印鞋印或涂畫墻壁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記過的處分。
五、損壞公物照價賠償,并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記過至記大過的處分。故意破壞者,著令停學教育。
六、不準到電子游戲室和營業性娛樂場所活動,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以至記過的處分。
七、不準看黃色敏感書刊、黃色音像等出版物。凡帶黃色敏感書刊、黃色錄像帶到校者,沒收其書刊、錄像帶并銷毀,且記大過一次。
八、考試作弊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并取消該科成績。
凡曠課十五節者,學校給予警告處分,三十節者給予記過處分,四十節者責令家長帶回教育,并記大過處分,五十節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六十節者作自動退學(含除名)處理,一學期曠課超過七十二學時或在學期間曠課累計超過一百零八個學時(曠課一天,按六學時或當天實有課時計)者給予勒令退學處理;兩次遲到或早退折算一曠課,課間操缺一次折算一個曠課。
十、私自到江河游泳或結伴到外郊游者,經查,給予警告紀律處分。
十一、凡吸煙、賭博、私帶打火機、香煙或其他危險物品到校者,一經查覺,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十二、凡打架、斗毆或招引外人來校尋釁者,按情節輕重處以記大過以上處分。有傷害事故的',要負責賠償對方全部醫藥費;情節嚴重者,送公安機關處理。
十三、凡參與偷竊、詐騙、勒索者,除著令退回全部贓款、贓物外,按情節經重給予記大過以上處分,并通知該生所在居委,家長工作單位。情節嚴重者,送公安機關處理。
十四、除特別注明外,本條例中所謂的“以上”,均包括本項,所謂“以上處分”即指從該項起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十五、特例由校長室做出特別處理。
十六、本條例自20xx年xx月xx日起實行,學校其他有關規定與本條例所規定的內容有相抵觸的,以本條例為準。
學生違紀處罰條例[通用] 篇2
為維護學校安全和正常的教學秩序,保護師生的合法權益,保障正常教學的順利進行,培植優良的學風和校風,特制定本條例。
第一條:處分的.種類。
校紀處分包括: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五種。
第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記過直至勒令退學之處分。
1、脅迫、誘使他人違紀學校紀律者;
2、對檢舉人、證人打擊報復者;
3、知情不報,隱瞞撒謊者;
4、在寢教室內下棋、打撲克者;
5、外出看錄相、上網、打電玩者,初犯給予留校察看一年之處分,再犯給予勒令退學之處分。
6、考試舞弊者,初犯給予留校察看一年之處分,再犯給予勒令退學之處分。
7、夜不歸宿者,初犯給予留校察看一年處分,再犯一律勒令退學。男女混居者,一經發現,一律勒令退學。
8、品行不端,有流氓行為者;
9、有意損壞公私財產者一律勒令退學。
10、踐踏、攀折花草樹木者,除按“第二條”給予紀律處分外,責令其進行經濟賠償。
11、盜竊或脅迫、誘使他人盜竊公私財產者;除按“第二條”給予紀律處分,責令其徹底退臟。
12、對教師不禮貌,頂撞辱罵學校工作人員者;
13、語言不文明,說粗話、臟話、制造事端者;
14、男女交往頻繁,單獨相處,關系曖昧,形跡可疑,且屢教不改者;
15、在校內外傳播、閱讀庸劣讀物、淫穢書刊者;
16、參與賭博或封建迷信活動屢教不改者;
17、發現抽煙、飲酒者初犯給予記過之處分,再犯給予留校察看一年之處分,三犯給予勒令退學之處分。
第三:侵犯他人人身權益,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賠償他人醫療費醫療費,并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學之處分。情節嚴重,觸犯法律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門處理。
18、凡在校內外毆打他人,造成傷害者;
19、勾引校外人員到校內尋釁鬧事,擾亂教學秩序者;
20、指使校外人員毆打本校學生者,一律勒令退學。
21、學生中傳話叫人,如被叫人受到人身侵犯,除對兇手進行處罰外,對傳話人進行處分;
第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之處分;
22、將手機帶入學校者,除按“第四條”之規定給予處分外,一律沒收。
23、在寢、教室內聽收音機、錄音機、隨身聽、MP3、MP4、吹彈樂器者;
24、在課堂上搞惡作劇或無理取鬧影響課堂秩序者;
25、在教學區內大聲喧嘩,追逐打鬧,玩籃、排、足球,起哄、尖叫、吹口哨影響他人學習和工作者;
26、中午及下晚自習后從事文體娛樂活動影響他人休息者;
27、涂改撕毀學校通知、布告、黑板報者;
28、違犯飯場、寢室紀律,不聽勸阻,無理取鬧者;
29、將各種兇器帶入校內者;給予記過處分,凡使用者一律勒令退學。
30、玩弄電話,亂拉學校電力開關,私拉亂扯電線者;
31、穿奇服、留怪發、畫妝、佩戴首飾不聽勸阻者;
32、翻越學校圍墻者,初犯給予留校察看一年之處分,并責令其維修圍墻。再犯者一律勒令退學。
第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處分。
33、不按規定,亂放自行車;
34、在校內騎車、滑車、跨車者;
35、未經批準留宿外來人員者;
36、值日生不按時值日,經批評教育不改者;
37、因個人違紀一月內扣除本班班級管理積分累計10分以上者;
38、亂扔果皮紙屑者;
第六條:曠課、早退、遲到之處分。
39、一學期內曠課(早退2次,遲到3次計一節曠課)累計已滿12節者,給予警告處分;
40、一學期內曠課累計已滿24節者,給予記過處分;
41、一學期內曠課累計已滿36節者,給予開除學籍留校察看一年處分;
42、一學期內曠課累計已滿48節者,給予勒令退學處分;
第七條:凡德育量化考評不及格者,通知家長,給予開除學籍留校察看一年處分。德育量化考評從新開始,考評成績仍不及格者一律勒令退學。
第八條:學生言行違背中學生守則精神,有不在本條例之列者由學校委會研究決定;
第九條:本著對學生負責,對家長負責的原則,無論給學生何種處分,均事先告知家長;受處分的學生經教育對錯誤有深刻的認識,并能及時改正,進步顯著者,本人提出申請,經班委會討論,班主任認可,學校辦公會批準,可以撤銷處分;未撤銷之處分,一律記入學生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