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違紀處罰條例[通用](通用3篇)
學生違紀處罰條例[通用] 篇1
為進一步加強校風建設,培養學生良好的道德風尚,根據《x省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參照《中小學生守則》和《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結合本校實際情況,特制訂本校學生違紀處分條例。
一、學生違紀處分分“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除名;勒令退學;開除學籍”八個項目。一切處分均報學校行政會討論,校長室審批執行。
二、凡不佩帶校章、不按規定穿校服,拾到別人校章不上繳而私自取來佩帶,經教育而不改者,給予警告處分。穿拖鞋進校者,沒收拖鞋,寫檢討書存檔,記缺點一次,經教育而不改者,給予警告處分。
三、男生留長發、女生燙發,男女生染發,著令停學整理,經教育而不改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亂丟果皮、紙屑,在墻上印鞋印或涂畫墻壁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記過的處分。
五、損壞公物照價賠償,并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記過至記大過的處分。故意破壞者,著令停學教育。
六、不準到電子游戲室和營業性娛樂場所活動,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以至記過的處分。
七、不準看黃色敏感書刊、黃色音像等出版物。凡帶黃色敏感書刊、黃色錄像帶到校者,沒收其書刊、錄像帶并銷毀,且記大過一次。
八、考試作弊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并取消該科成績。
凡曠課十五節者,學校給予警告處分,三十節者給予記過處分,四十節者責令家長帶回教育,并記大過處分,五十節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六十節者作自動退學(含除名)處理,一學期曠課超過七十二學時或在學期間曠課累計超過一百零八個學時(曠課一天,按六學時或當天實有課時計)者給予勒令退學處理;兩次遲到或早退折算一曠課,課間操缺一次折算一個曠課。
十、私自到江河游泳或結伴到外郊游者,經查,給予警告紀律處分。
十一、凡吸煙、賭博、私帶打火機、香煙或其他危險物品到校者,一經查覺,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十二、凡打架、斗毆或招引外人來校尋釁者,按情節輕重處以記大過以上處分。有傷害事故的',要負責賠償對方全部醫藥費;情節嚴重者,送公安機關處理。
十三、凡參與偷竊、詐騙、勒索者,除著令退回全部贓款、贓物外,按情節經重給予記大過以上處分,并通知該生所在居委,家長工作單位。情節嚴重者,送公安機關處理。
十四、除特別注明外,本條例中所謂的“以上”,均包括本項,所謂“以上處分”即指從該項起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十五、特例由校長室做出特別處理。
十六、本條例自20xx年xx月xx日起實行,學校其他有關規定與本條例所規定的內容有相抵觸的,以本條例為準。
學生違紀處罰條例[通用] 篇2
第一條 為了保障同學們在校期間生活和學習的健康有序,根據《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校紀校規和相關法律條文的規定,結合本班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學生在校期間應該以“學”為主——先學做人,再學成才。任何影響學生學習成績的提高和良好品質養成的行為據性質視為違紀行為或重大違紀行為。
第三條 各科任教師和班主任是學生在校期間學習和生活的組織者和引導者,代行學生家長的職能。各學生應尊重各科任教師和班主任。
學生應主動與各科任教師和班主任配合,形成融洽的師生關系。對各科任教師的教誨應虛心接受,不得當面與各科任教師鬧對立情緒,有不同意見先保留,事后與各科任教師交流,達成共識,消除誤解。不能達成共識向班主任反映情況,班主任從中協調。若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可向學校有關領導反映,不得私自越級上訪,人為將事態擴大化。不得以故意破壞課堂紀律、散布消極言論和對各科任教師進行人格和人身攻擊的方式發泄自己的消極情緒,否則,視為重大違紀行為。
對重大違紀行為的處理,視為學生自動放棄學生身份,班主任經教育后將勸其退學或遣送回家接受教育,根據再教育情況決定是否繼續本班的學習和生活。
第四條 教室是學生學習的場所,課堂紀律是學生良好學習環境的保障,學生應主動遵守課堂紀律。
老師進班前學生應做好上課準備,積極預習或復習該科內容。上課期間學生應該認真聽講,積極發言,勇于提問。豐富自己的科學文化知識和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水平。
不得無故遲到早退,曠課逃學,不得在上課期間看與該課程無關的書籍,未經允許不得以談話的方式在上課交流,不得打瞌睡。否則,視為違紀行為。
對違紀行為的處理,累計出現5次(以每天值日記載為準),經教育后將邀請家長赴校共同教育。
班干部是課堂紀律的管理者、監控者和自覺維護者,必須以身作則。班長全權負責班級日常紀律。特別是在老師未到班前或老師有事不在班的情況下做好班級紀律的監控。值日干部負責記載班級日常事務的記載和公示。體育委員、勞動委員應該主動協助班長處理重大突發事件,紀律委員負責將重大違紀行為和各科老師對課堂紀律的看法及時通報班主任。任何同學必須絕對服從班干部的管理,若對班干部的處理意見有看法,先服從,再主動與班主任交流看法,不得對班干部進行人格和人身傷害。否則,視為重大違紀行為,處理同第三條。
第五條 寢室是學生休息的場所,好的就寢紀律是學生良好睡眠的保障,學生應主動遵守就寢紀律。
任何同學不得在寢室讀書學習、大聲喧嘩,不得將火種帶入寢室,不得在寢室內洗衣、洗澡和晾曬衣物,應保持地面和床鋪的干燥和整潔。否則,視為違紀行為,處理同第四條。
寢室長是寢室日常事務的管理者,有責任對寢室內的違紀行為進行及時制止和糾正,有責任將寢室內的日常作好記載,主動及時向班主任匯報重大違紀行為。各班干部應主動協助各寢室長維護寢室紀律。
各寢室室員應該互相理解和尊重,均不得對寢室長進行人格和人身傷害。否則視為重大違紀行為,處理同第三條。
臥談會是同學們交流思想和學習心得的有益形式,就寢鈴響后應結束臥談會。班主任將對臥談會內容適時了解,及時引導。臥談會內容應該健康向上,若涉及師生關系和同學關系的話題,請注意措辭得當,避免影響團結;涉及生殖和性的話題,請注意文明用語。不準將寢室作為發泄不滿情緒和傾倒黃色垃圾的場所,否則,視為違紀行為,處理同第四條。
第六條 在其它日常方面,值日同學應各司其職,及時維護教室地面、黑板及教師講桌的清潔。各同學應注意關好門窗,保持墻面整潔,注意對玻璃、燈具及清潔用具的維護,損壞者原樣賠償,若無人承擔責任,全班共同賠償。
學生應厲行節約,自行管理好自己的錢物。大額資金應存入磁卡,貴重物品可委托班主任暫時代管。學生若因管理不當造成損失,自行負責。
學生有病應及時治療并告知班主任,確因家庭困難影響生活學習,應主動向班主任報告,共同尋求解決辦法。
各同學應注重儀表,著裝整潔。男生不留長發,不染發。女生不涂脂擦粉描眉畫唇,佩戴金銀首飾,不涂指甲、不留長指甲。不講臟話,不群追群趕,不勾肩搭背,不插隊擁擠,不拖拖拉拉,做文明學生。經教育不聽,視為違紀行為,處理同第四條。
各同學應建立健康、平等的同學關系。不準拉幫結派,組織非法團體,打架斗毆。不準談情說愛,發展不正當兩性關系。不準打牌賭博,吸煙酗酒,偷盜扒竊,違紀上網。住讀生出入校門要請假,走讀生憑出入證出入校門,不準越墻出入。否則,視為重大違紀行為,處理同第三條。
第七條 本條例適用對象為東港中學20xx級高一⑺班在班在冊全體同學。希望同學們共同維護班級榮譽,堂堂正正、正正當當的做人。
第八條 本條例解釋權在本班班主任。
學生違紀處罰條例[通用] 篇3
為維護學校安全和正常的教學秩序,保護師生的合法權益,保障正常教學的順利進行,培植優良的學風和校風,特制定本條例。
第一條:處分的.種類。
校紀處分包括: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五種。
第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記過直至勒令退學之處分。
1、脅迫、誘使他人違紀學校紀律者;
2、對檢舉人、證人打擊報復者;
3、知情不報,隱瞞撒謊者;
4、在寢教室內下棋、打撲克者;
5、外出看錄相、上網、打電玩者,初犯給予留校察看一年之處分,再犯給予勒令退學之處分。
6、考試舞弊者,初犯給予留校察看一年之處分,再犯給予勒令退學之處分。
7、夜不歸宿者,初犯給予留校察看一年處分,再犯一律勒令退學。男女混居者,一經發現,一律勒令退學。
8、品行不端,有流氓行為者;
9、有意損壞公私財產者一律勒令退學。
10、踐踏、攀折花草樹木者,除按“第二條”給予紀律處分外,責令其進行經濟賠償。
11、盜竊或脅迫、誘使他人盜竊公私財產者;除按“第二條”給予紀律處分,責令其徹底退臟。
12、對教師不禮貌,頂撞辱罵學校工作人員者;
13、語言不文明,說粗話、臟話、制造事端者;
14、男女交往頻繁,單獨相處,關系曖昧,形跡可疑,且屢教不改者;
15、在校內外傳播、閱讀庸劣讀物、淫穢書刊者;
16、參與賭博或封建迷信活動屢教不改者;
17、發現抽煙、飲酒者初犯給予記過之處分,再犯給予留校察看一年之處分,三犯給予勒令退學之處分。
第三:侵犯他人人身權益,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賠償他人醫療費醫療費,并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勒令退學之處分。情節嚴重,觸犯法律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門處理。
18、凡在校內外毆打他人,造成傷害者;
19、勾引校外人員到校內尋釁鬧事,擾亂教學秩序者;
20、指使校外人員毆打本校學生者,一律勒令退學。
21、學生中傳話叫人,如被叫人受到人身侵犯,除對兇手進行處罰外,對傳話人進行處分;
第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之處分;
22、將手機帶入學校者,除按“第四條”之規定給予處分外,一律沒收。
23、在寢、教室內聽收音機、錄音機、隨身聽、MP3、MP4、吹彈樂器者;
24、在課堂上搞惡作劇或無理取鬧影響課堂秩序者;
25、在教學區內大聲喧嘩,追逐打鬧,玩籃、排、足球,起哄、尖叫、吹口哨影響他人學習和工作者;
26、中午及下晚自習后從事文體娛樂活動影響他人休息者;
27、涂改撕毀學校通知、布告、黑板報者;
28、違犯飯場、寢室紀律,不聽勸阻,無理取鬧者;
29、將各種兇器帶入校內者;給予記過處分,凡使用者一律勒令退學。
30、玩弄電話,亂拉學校電力開關,私拉亂扯電線者;
31、穿奇服、留怪發、畫妝、佩戴首飾不聽勸阻者;
32、翻越學校圍墻者,初犯給予留校察看一年之處分,并責令其維修圍墻。再犯者一律勒令退學。
第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處分。
33、不按規定,亂放自行車;
34、在校內騎車、滑車、跨車者;
35、未經批準留宿外來人員者;
36、值日生不按時值日,經批評教育不改者;
37、因個人違紀一月內扣除本班班級管理積分累計10分以上者;
38、亂扔果皮紙屑者;
第六條:曠課、早退、遲到之處分。
39、一學期內曠課(早退2次,遲到3次計一節曠課)累計已滿12節者,給予警告處分;
40、一學期內曠課累計已滿24節者,給予記過處分;
41、一學期內曠課累計已滿36節者,給予開除學籍留校察看一年處分;
42、一學期內曠課累計已滿48節者,給予勒令退學處分;
第七條:凡德育量化考評不及格者,通知家長,給予開除學籍留校察看一年處分。德育量化考評從新開始,考評成績仍不及格者一律勒令退學。
第八條:學生言行違背中學生守則精神,有不在本條例之列者由學校委會研究決定;
第九條:本著對學生負責,對家長負責的原則,無論給學生何種處分,均事先告知家長;受處分的學生經教育對錯誤有深刻的認識,并能及時改正,進步顯著者,本人提出申請,經班委會討論,班主任認可,學校辦公會批準,可以撤銷處分;未撤銷之處分,一律記入學生檔案。
